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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201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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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民政部、中国科协关于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为加强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对专业委员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委员会,是指本会根据协会发展需要,依据《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设立,承担有关职责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接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在本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的名称前须冠以“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开展活动时须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遵循有关规范,并须报本会审批后使用。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应遵守《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具体包括: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指导本专业领域的农技协发展,提供农业生产全过程技术信息服务,通过农技协平台带动全国该领域产业发展。

(三)组织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交流与研讨、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提升该领域基层农技协开展科技推广与科普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调查研究本专业领域国内外产业发展动态,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五)举荐本专业领域优秀科技人才。

(六)及时完成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七)重大事项应随时向本会报备。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在本专业领域内确定业务范围,制定活动规则和工作条例,并报本会备案。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撤销需依照《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履行相关程序。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每届任期5年。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至6名、委员若干名、秘书1名,副主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五分之一。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设立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充分酝酿、提名推荐产生,委员和秘书人选由专业委员会提名推荐,并报本会备案。

第十条任期内,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须报本会审批,按程序变更。

第十一条专业委员会的换届和变更

(一)专业委员会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向本会报换届请示,并提交换届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换届规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基本情况、换届工作计划等。经本会批复后,开展换届工作。

(二)专业委员会在换届会议召开前60天,向本会报送召开换届会议的请示及有关材料。经本会审批同意后召开换届会议。

(三)专业委员会在换届会议召开后30天内,将换届有关情况上报本会备案。

第十二条专业委员会经费管理

(一)财务管理:专业委员会不得开设银行账户,财务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不得以专业委员会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专业委员会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专业委员会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二)专业委员会经本会授权发展会员,所发展会员属于本会会员,会籍由本会统一管理,会员会费由本会统一收取。

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不得刻制印章,如使用本会公章开展活动,需向本会提交申请。本会在接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专业委员会需于每年年底前向本会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配合本会年检工作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十六条专业委员会不另制定章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经2018年7月7日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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