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简称中国农技协),英文译名为China Rural Special Techniqu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RSTA。
第二条本会是由与农村专业技术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人员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农业、农村专业技术研究、科学普及、技术推广的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带头人的桥梁和纽带;是开展科技推广和科普服务的基层科普组织,是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现代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团结、组织和动员各地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科研教育机构、科技企业、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带头人,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民主办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广泛开展科技推广和科普服务,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全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发展,为广大会员和涉农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农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服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普及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农村实用技术,引导会员和农民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二)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提高会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能致富的新型农民,营造讲文明、讲诚信、讲道德的良好氛围。
(三)推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会员之间的科技合作,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增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合作。
(四)开展社会化服务,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各类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展览活动。
(五)推动基层社会组织建设。开展工作交流、理论研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表彰奖励工作。
(六)发展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有关团体的友好联系。开展民间国际交流,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刊物、书籍和资料,建设相关网站,加强科技成果的宣传和科技信息的交流。
(八)兴办符合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九)开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工作。
(十)承担政府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与农村专业技术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从事与农村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科技工作者和热心于农村专业技术的相关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在下一年内仍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理事长、副理事长委派或授权的事宜;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为3-9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本会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中国科协拨款;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并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会章程经2018年7月8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